评估程序和要求
评估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省质监局负责审核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等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是否存在标准交叉等进行初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提出单位。
第八条省质监局组织专家评估组,召开地方标准立项评估会。评估组一般不少于五名专家,设组长一名,评估会由组长主持。
第九条 省质监局负责建立标准化专家数据库。专家应熟悉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具有丰富标准化工作经验。
第十条 评估会议专家从专家数据库中随机产生。专家应全程参与评估工作,如果发现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 视情况可邀请项目提出单位参加评估会,介绍项目情况,回答专家评估组的质询。
第十二条 专家评估组按《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评估表》形成项目的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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