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程序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省长质量奖评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告
1.省评委会审定本次省评定办制定的省长质量奖评定实施方案等工作规范和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
2.省评定办向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各市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以下均简称推荐单位)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向社会公布本次省长质量奖评定的相关事项。
(二)组织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推荐单位。
(三)部门推荐
各推荐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报省评定办。
1.中直企业可直接向省评定办申报;
2.省属企业可经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3.其他由各市评定办或质监(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报省评定办;
申报组织禁止通过多个渠道重复申报。
(四)资格审查
省评定办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完备的组织,将该组织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同时形成《辽宁省省长质量奖形式审查工作报告》。
(五)资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定程序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辽宁省省长质量奖专家资料评审工作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申报组织建议名单。
(六)现场评审
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申报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定程序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评审,同时形成《辽宁省省长质量奖专家现场评审工作报告》。
(七)陈述答辩
省评定办组织有关专家、行业管理部门,对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进行陈述答辩。
(八)综合评价
省评定办根据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等情况对评审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辽宁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组织名单,提交省评委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省评委会邀请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和质量专家对省评定办提交的《辽宁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由省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获奖初选组织名单,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媒体进行为期7天社会公示。省评定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省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省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组织名单,报请省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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