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组织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已获得市、县(区)级政府质量奖(中直、省属企业除外);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
(五)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质量指标在上年位于省内领先地位,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中领先;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程度居本省前列;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四条 近3年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申报:
(一)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存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等方面受到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重大有效投诉的。
第十五条 再次申报的组织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外,需提供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社会性活动的相应证实性材料。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应填写省评定办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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