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管理
组织管理
成立省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成员由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省评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省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省评定办)。设在省质监局,省评定办主任由省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九条 省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辽宁省省长质量奖评审规范、评定程序细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评定工作;
(二)审定省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定提请省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三)对省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定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省长质量奖管理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省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评定办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审规范、评定程序细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文件;
(二)组织开展省长质量奖评定工作;
(三)向省评委会报告评定情况;
(四)对省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五)承办省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省评定办可根据需要,在辽宁省省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工作。依据评审标准而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
(二)撰写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
(三)参与陈述答辩环节的相关工作;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辖区申报省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以及获奖组织先进经验的宣传和推广。下一篇: 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