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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28-365365体育在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局第五次局务会讨论通过了《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28-365365体育在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28-365365体育在线(以下简称省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局机关和相关直属单位。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省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负责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省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负责省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协调相关处室维护、更新和报送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省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负责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督促、协调等日常工作;

  (五)省局规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第五条 机关处室和相关直属单位在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初步确定本处室产生政府信息的公开性质;

  (二)负责相关公开内容及省局门户网站的维护和更新;

  (三)对省局办公室转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省局规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第六条 监察室负责对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局每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进行审查,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本细则公开范围确定的内容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八条 省局主动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省局制订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相关统计信息;

  (四)省局行政职能、机构设置、办事程序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五)省局直属技术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等的授权范围;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收费、过程、结果及时限(依申请公开的结果除外);

  (七)省局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法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其公开选任干部的有关条件、结果等;

  (九)涉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列入相应目录的计量器具、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特种设备监察情况;

  (十)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实验室改造)批准、实施及其招投标情况;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及其标准;

  (十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实施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局不予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国家秘密;

  (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秘密;

  (三)商业秘密;

  (四)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人身安全;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三)、(四)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省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省局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一条 除省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省局依据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途径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省局门户网站的平台作用,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内容。

  第十三条 省局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设施,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等机关网站、公报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机关处室和相关直属单位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有特殊原因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 省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被申请机关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九条 省局信息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省局信息公开办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

  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并经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将审批意见、同意公开的文件或作出不予公开的依据、理由等反馈省局信息公开办。

  省局信息公开办收到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经省局领导批准后对申请人进行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由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提出延期理由,经省局信息公开办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省局信息公开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故意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转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