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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条件确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信息来源: 省质监局     发稿编辑: 发布时间: 2017-09-14 10:19:00        【字体: | |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卫生部、教育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集团购买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执联〔2002〕299号)和《辽宁省教育厅 28-365365体育在线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高等学校学生床上用品集团采购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6〕48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向高校提供絮用纤维制品的生产企业申请确认质量保证能力按照本方案实施。本方案所称絮用纤维制品是指符合DB 21/T2242-2014《学生公寓用床上用品》标准要求的、以絮用纤维为填充物的、主要用于人穿、铺、盖等用途的床上用品。为保障企业投资安全,维护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更好的为企业服务,建议相关企业在提出申请前慎重抉择,避免投资风险。

  二、工作流程

  (一)网上申请

  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在3月1日至3月15日前向辽宁省纤维检验局提出进行质量保证条件确认的申请。企业需登录28-365365体育在线网站,提出申请,并将《高校集团采购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条件确认申请》(见附件)、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标准文本、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材料邮寄至辽宁省纤维检验局。

  (二)初步核查

  在接到企业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核查,确认申请企业是否具备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的资格、符合要求的生产加工设备、必要的检验仪器和设施、符合规定的质量检验人员、必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等。核查结束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网上公布。

  (三)现场确认

  在核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初步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企业的现有条件是否和申请时提出的一致;

  2.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3.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是否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4.在生产现场或成品库房,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抽取该企业生产的样品进行质量检验。所抽样品应在抽样之日起15日内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结果评价

  根据专家组现场确认的情况和现场抽取样品的检验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质量保证条件的最终确认。

  (五)监督确认

  4月15日前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已通过质量保证条件确认的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保证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将列入当年质量保证条件合格企业名单。

  如生产企业的经营体制、名称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如改扩建、生产地点迁移、生产加工设备和检验仪器设施变化、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变化等),企业需重新提出质量保证条件确认申请。

  (六)名单公示

  4月15日在28-365365体育在线网站上公布当年质量保证条件确认合格的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名单。

  质量保证条件确认合格并不代表对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认可,如获得质量保证条件确认合格的企业利用确认结果进行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等不法行为,除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外,并立即将该企业从合格名单中剔除,取消其参加质量保证条件确认的资格,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三、专家选取

  选取熟悉絮用纤维制品行业,并具有该行业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对申请进行质量保证条件确认的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开展现场确认工作。

  入选的专家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保质保量地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确认意见,并对自己的确认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专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生产企业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其所参与确认的企业的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转交他人或者外传。如专家是拟承担确认企业的重大利益相关方,必须主动回避。

  对于外部聘请的专家,辽宁省纤维检验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务费。对于省纤检局内部选取的专家,不支付劳务费。

  附:《高校集团采购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条件确认申请》

  辽宁省纤维检验局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