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政策法规与宣传

省质监局首问承办责任制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     发稿编辑: 发布时间: 2017-11-16 09:56:00        【字体: | |

省质监局首问承办责任制暂行规定 

辽质监办发2017 4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质监系统政务环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首问承办责任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到省局、直属单位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服务对象和承办服务对象诉求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解答、办理相关事项时应遵守的制度。首次接待服务对象和承办服务对象诉求的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和承办人,其所在单位(部门)为首问责任部门和承办部门。 

  第三条 首问承办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礼貌、科学规范、及时高效、依法行政的原则。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建立登记台账,对服务对象的姓名、电话、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 对属于首问责任人承办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即为承办人;对属于本单位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承办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带到承办部门或联系承办部门派承办人来接,承办人不在岗,承办部门应派其他人代为接收,并转交;对于一时不明确的,要做好解释和登记,并告知办结时限。 

  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事项,应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承办部门(人)根据职责分工,对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和办结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把握不准的,或重大以及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六条 对于需要省局出具司法证明的诉求,承办部门核验其有效要件(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提供写明查询事项及用途的公函或介绍信,有效证件;代理诉讼案件的律师提供法院立案证明、律师证件、介绍信)后,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与相关处室或单位会商办理,出具的证明性材料应经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最后由分管局领导签批。 

  对于需要直属单位出具司法证明的诉求,由直属单位研究决定。 

  第七条 服务对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咨询问题、查询资料的,第一个接待的人即为首问责任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办理并答复;属于本单位(部门)其他部门或他人职责范围的,应告知相关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尽可能地提供帮助;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应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首问承办责任制实行失责追究制度,对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由于不负责、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有损质监和公务人员形象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省局不定期对服务对象进行随机回访,首问承办情况和回访结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