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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省质监局     发稿编辑: 发布时间: 2017-09-04 13:55:00        【字体: | |

 

  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61号)、《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9号)和《辽宁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质监系统实际,经商省人社厅同意,现将2017年全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

  凡在我省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评审条件者,均可申报参加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经省人社厅核准,省质监局组建辽宁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计量、质量、标准化、特种设备等4个专业的全省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省直有关单位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业副高级及以下资格评审由各市人社部门或由各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如各市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书面报告并经省人社厅同意,由辽宁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评审标准

  2017年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称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2017年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称评审,正高级资格评审按照《关于做好2007年工程、农业、会计、经济、审计、翻译等系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人﹝2007﹞38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副高级及以下资格评审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辽人社职﹝2012﹞1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三、评价方式

  工程系列质监行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继续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综合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体系,由评委会专家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业内认可是评委会专家在例会评审时,通过答辩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最后,由评委会根据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综合分数,确定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申报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参评人员综合分数为100分,其中,量化赋分占总分权重的50%,答辩分占总分权重的50%。

  四、相关政策规定

  1.县区及以下单位淡化论文、奖项要求,起草行业、地方标准可按省级论文对待,起草国家标准,可按国家级论文对待。程序文件、检验规程、工作方案、参与起草标准等可作为工作经历条件之一。

  2. 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年创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原有职称限制,直接申报工程系列质监行业正高资格职称评审;年创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原有职称限制,直接申报工程系列质监行业副高资格职称评审;年创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原有职称限制,直接申报工程系列质监行业工程师资格职称评审。

  3.落实推荐单位主体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择优推荐;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推荐。

  4.申请破格晋升正高人员需符合《辽宁省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辽人发﹝1998﹞13号)、申请破格晋升副高及以下级别人员需符合《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辽人社职﹝2012﹞1号)规定的破格条件,学历和资历只能单项破格,不允许双项破格。

  5.申报人员须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所提供的业绩、论文、著作和科研成果等,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业绩、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资历年份为周年。

  6.对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并经核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己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消;己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7.实行申报材料长期有效制。在评价标准、条件等政策和申报级别未变时,需再次申报人员,可在提交上一年度报送过并装订完好材料基础上,只需出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再次申报证明,重新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提交新获得科研成果、业绩贡献等补充材料即可。

  8.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本系列职称评审。

  五、报卷说明

  1.申报人员需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简称“评定表”,附件1)一式三份,装入材料袋中。此表由申报人员本人按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封面上的单位名称须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大型企事业单位须细化到二级单位名称),并粘贴本人一寸彩色照片。申报人员在填写“评定表”时,须在评定表封面左上角处填写本人身份证号并在表中“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一份,装入材料袋中。此材料要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不可活页装订)。

  第一部分:《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简称“推荐表”)一式三份,装订一份,另两份装入材料袋中。单位推荐意见栏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单位盖章,主管部门意见、市(县、区)人社局意见分别由相关部门盖章。

  破格晋升人员除填写以上表格外,还需填写《辽宁省破格人员审核表》(简称“破格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一份装订在推荐表后,另两份装入材料袋中。

  第二部分:学历、资历。要求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所有学历、资历材料需经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并加盖印章,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第三部分:业绩成果。提供相应业绩成果证明复印件、获奖公布名单、专利检索证明,所有材料均要有申报单位、各级审核部门盖章。

  第四部分:论文和著作。论文要求提供期刊封面、目录、论文内容及期刊、论文检索证明,著作要求提供封面、目录、封底及著作检索证明(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数据核字号验证”进行著作检索)。所有证明和材料均需由申报单位和各级审核部门盖章。

  第五部分:提供荣誉证书、学术称号(复印件)、年度考核登记表(2014-2016)及其他证明,加盖申报单位和各级审核部门印章。

  六、申报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参加对口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申请。

  (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考评专家、单位领导、人事工作人员等方面联审,综合考评申请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三)集中公示。经综合考评、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集中再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从公示的第二天算起)。

  (四)推荐评审。公示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经相应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后,统一推荐到对应级别的评委会办事机构。

  1.正高资格申报程序

  各市申报人员由当地质监、人社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质监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省质监局直属各单位申报人员由各单位直接报省质监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其他单位由主管部门盖章后报省质监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

  2.副高资格及以下申报程序

  省局直属各单位申报人员由各单位直接报省质监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

  其他省直有关单位由主管部门盖章后报省质监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

  各主管部门要将本系统申报人员进行汇总,并填报《申报质量技术监督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汇总表》(附电子版)。

  未经以上报送及审核程序的材料,不予受理。实行一次性报卷,不得补报。

  七、时间安排及报卷地点

  报卷时间:9月11日至30日,逾期不予受理。

  报卷地点:省质监局1218房间。

  联 系 人:史阔

  联系电话:(024)31512589

  传    真:(024)31512652

  评审委员会例会时间拟定于10月下旬,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人员须参加答辩,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

  2.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

  3.申报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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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