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连科纳科技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主体名称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辽大)质监罚字〔2017〕TS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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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科纳科学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对“10.10”气瓶爆炸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
罚款贰拾万元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二)项 |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大连市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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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7/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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