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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气瓶安全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稿编辑: 发布时间: 2017-11-29 14:11:00        【字体: | |

 

  关于加强气瓶安全工作的通知 

  辽质监办特〔2013〕81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按照省局气瓶两站专项整治和重新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部署,各地质监部门积极行动, 扎实监管,全面推进,全省气瓶安全状况得到明显好转。为继续巩固整治成果,查清气瓶底数, 强化充装许可,提升气瓶安全监管水平,切实完成我省气瓶使用登记和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气瓶使用登记和发证工作 

  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辽质监特[2012]172号)要求,各地应于今年上半年完成辖区内所有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溶解乙炔气瓶和低温绝热气瓶的注册登记和颁发《气瓶使用登记证》工作,请各市局统一于2013125日前将《辽宁省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综合统计表》(见附件1)报省局。 

  各地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和发证工作中,一是要对气瓶使用登记表进行逐一编号;二是要适当掌握每份气瓶使用登记表的气瓶数量不宜超过200只,且表中气瓶的下次检验日期尽可能在一个月内;三是要保证每份气瓶使用登记表的首页应加盖充装单位公章,末页应由充装单位法人、登记机关经办人和气瓶检验机构经办人签字,并加盖登记机关(指负责气瓶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公章;四是要确保每个气瓶使用登记证同对应的每份气瓶使用登记表应配套使用,使用证上应标出登记表的编号和所附气瓶的数量。五是各地在对充装单位开展气瓶使用登记和办理发证工作时,可对各充装单位代码重新规划编号。六是登记表中气瓶使用登记代码与检验机构在气瓶瓶体上打铳的使用登记代码一致。 

  二、气瓶充装许可工作 

  为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省局重新修改了辽宁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并将《申请书》填写说明和典型《申请书》填写示例在网上进行了公告,各单位可从28-365365体育在线门户网站www.12365.ln.cn下载中心状态栏下的特种设备安全界面的办事申请表格处下载。 

  各单位申请气瓶充装许可时,应采用电子版本提交《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和以下相关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燃气充装单位除外)、燃气经营许可证(工业气体充装单位除外); 

  5.环境评价批准文件(有污染物排放企业需提供,如:液氨、液氯、二氧化硫、溶解乙炔等); 

  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使用登记证;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8.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9.充装站平面布置图; 

  10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审提供); 

  11.辽宁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审评定表(复审提供); 

  12.充装单位综合自查报告(复审提供)。 

  按照《辽宁省气瓶充装许可办法》规定,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具有不少于4000只自有产权气瓶,考虑“偏远农村站”实际经营现状,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暂定不少于2000只,且“偏远农村站”名单应由市质监局以市局文件形式确认,并报省局备案。关于充装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配置要求,各单位应至少配备1/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3/项气瓶充装和检查人员。其中充装两至三种介质的应配备不少于6/项气瓶充装和检查人员,充装四种介质的应配备不少于9/项气瓶充装和检查人员,充装5种以上介质的应配备不少于12/项气瓶充装和检查人员。 

  各市局在审查气瓶充装许可申请材料时,应登陆《辽宁省气瓶安全监察管理系统》核查申请录入信息,认真核查申请单位气瓶使用登记证所附气瓶使用登记表中气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各种充装介质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是否符合许可规定;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证的下次检验日期是否超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超期;充装站消防验收意见书是否载明工程的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和储罐容积等主要内容;充装单位应设立技术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资格是否覆盖申请项目范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否有聘用单位签署意见;充装站平面布置图至少应包括储罐区、机械间、消防水池、卸车台、储瓶库和充装间等内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各市局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标明审查日期,加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公章。 

  三、气瓶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于2012101日起实施,新标准整合了1998年颁布的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液化石油气四种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结合新标准的施行,各地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的贯彻实施。 

  1.气瓶充装工作中,应将气体介质类别分为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三类。永久气体划归至压缩气体,液化石油气划归至液化气体。 

  2.充装易燃易爆、有毒气体介质的充装站,更换气瓶附件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实施。 

  3.气瓶充装站应设立熟练掌握特种设备法规标准和气瓶充装专业知识的技术负责人;同时设立持A3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各类气瓶充装站必须配备气瓶抽真空设备,乙炔充装站还应配备专用补加丙酮装置。氧气和氢气充装站的灌瓶台必须设置符合规定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液化石油气、液氯和液氨等低压液化气体充装站应配备具有定量充装(或防止超装)自动切断功能的计量衡器。液氨、液氯、碳酰氯、氯甲烷、磷烷等有毒介质充装站应配备防止和处理有毒介质泄漏的装置。 

  5.乙炔充装站的低压发生器和压缩机之间应设置湿式储罐(储气柜),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压缩机10分钟的排气量,且应设置指示储气量(气柜高度)的警示或报警装置。乙炔汇流排各分配接口(与瓶相接)处应设置分配截止阀,且一瓶一阀;各分配截止阀出口处(气瓶软管连接口前)应设置阻火器;高压干燥器的出口管路上、各充气汇流排的主截止阀前、充气汇流排的各分配截止阀后、高压乙炔放回低压乙炔的管路上装设的阻火器每年至少更换一次。 

  各地应加大对充装单位的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各区(县)、分局每季度应对辖区充装单位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工作应保证效果,采取不定时、不通知方式,重点检查气瓶使用登记、定期送检、气瓶报废处理、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等。严禁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利用站内储罐、残液罐及罐车储存二甲醚,发现有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中混充二甲醚和改装气瓶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201371日起,各地检查发现达不到《辽宁省气瓶充装许可办法》规定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的充装单位,应暂停其充装活动,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局撤销其《气瓶充装许可证》。 

  各市局应按照《辽宁省气瓶充装许可办法》规定,及时部署开展年度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抽查工作,抽查工作应于1130日前完成,对未经年度抽查或抽查工作不合格的单位,应责令暂停充装并限期整改。各市局应于每年125日前将气瓶充装单位年度抽查工作总结上报省局。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特设处联系。 

  附件:1.辽宁省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综合统计表 

        2.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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