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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车用气瓶安装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质监办特〔2013〕13号)

信息来源:     发稿编辑: 发布时间: 2017-11-29 14:21:00        【字体: | |

 

  关于印发辽宁省车用气瓶安装 

  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质监办特〔2013〕13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协会车用气瓶安全技术分会: 

  为加强车用气瓶安装监督管理,规范车用气瓶安装许可工作,保障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和燃气汽车气瓶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在试点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辽宁省车用气瓶安装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应充分认识车用气瓶安全不仅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还直接影响到省政府气化辽宁这一民生项目的健康发展。为此,市局应认真学习切实掌握《实施细则》中的各项要求,结合辖区内车用气瓶安装、维修发展情况,稳步推进实施,并指导企业尽快达到许可条件。 

  二、严格准入门槛。为避免市场投机行为,有效落实车用气瓶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社会燃气车辆维保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新申请企业将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协会车用气瓶安全技术分会(以下简称“辽宁省车用气瓶安全技术协会”)商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前期调研,并出具论证意见,在此基础上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三、强化安装维保质量。安装单位在取得许可后,应严格执行国家法规、标准要求,确保安装质量,并提高服务做好维修保养工作。此外,还应严格遵守辽宁省车用气瓶安全技术协会的有关规定,做好行业自律。 

  安装单位应具备加气试车条件,严禁新安装车辆进加气站加气试车。 

  四、加强证后监管。市局应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并结合自身注册登记工作,加强对取得安装许可单位的证后监管。监管工作以日常检查为主,重点检查安装单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质量管理运行情况、安装及维保资料归档保管情况等。车用气瓶安全管理还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监管工作还应包括安装单位在行业自律方面的相关情况。 

  五、提高检验服务质量。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督检验职责,严把质量关。鼓励进行远程在线监督检验探索,提高检验服务质量和效率。 

  六、严格定期维保制度。在用车用气瓶应在行业协会规定的期限内定期返回有资质的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运行安全。对大型燃气车辆使用单位(如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可参照安装许可条件,申请自有车用气瓶维修资质。鼓励已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资质的单位增加维修网点,提高服务能力。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未取得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从事车用气瓶安装、拆卸、维保的,将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执行《实施细则》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特种设备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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