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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文件解读

信息来源:     发稿编辑: 发布时间: 2016-10-28 16:48:00        【字体: | |
 

按照年初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特种设备处结合我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起草了《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目的意义以及主要内容等几个方面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特种设备不但应用于我国工业企业的各行各业,同时还广泛地应用现代城市、家庭生活和娱乐休闲,对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发挥基础保障作用。而作为评判特种设备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的检验检测机构,它的检验检测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但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较差,工作程序管理混乱,检验人员服务意识不强,机构对员工的培训学习不到位。这些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会对我省的特种设备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二、目的意义

出台《实施办法》就是为了提高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通过对检验检测机构受理申请(接受委托)、检验过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异议处理等工作质量及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其他情况的考核评价,督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履行法定职责,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提出了总则、考核评价内容、分类评价程序、评价结果的使用和附则五部分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分类监管的含义、分类监管主体及原则;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指出省质监局负责制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考核评价细则》,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为I类、II类、III类、IV类四个类别;第三章分类评价程序明确考核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先由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再由省局对现场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并对分类情况进行通报;第四章评价结果的使用指出对I类、II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工作任务、增加资质等方面给予支持,对III类机构,应当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IV类机构,监督检查应增加频次,同时,应当约谈其主要领导,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第五章附则对本办法解释权及实施日期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