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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特种设备生产与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文件解读

信息来源:     发稿编辑: 发布时间: 2016-10-28 10:57:00        【字体: | |

  按照年初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结合我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出台了《辽宁省特种设备生产与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目的意义以及主要内容等几个方面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特种设备具有潜在危险性,易发生爆炸、失效、倒塌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甚至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当前它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大生命线和重要基础设施。我省特种设备正处于快速增长阶段,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与使用单位在保证设备长期安全稳定运行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有效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特种设备生产与使用单位增多与监察力量不足之间矛盾日益突出,这种局面会导致一定程度上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成本增加。

  二、目的意义

  出台《实施办法》就是为了突出监管重点,落实全省特种设备生产与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促其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保证所生产或使用的特种设备长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提出了总则、单位分类、分类监管方式、信息管理和附则五部分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分类监管的含义、分类监管主体及原则;第二章单位分类说明了分类的依据,指出特种设备生产与使用单位按照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和实现程度由高到低分为I类、II类、III类、IV类四个类别;第三章分类监管方式明确监管人员可按照单位不同类别分别采用信用监管、责任监管、常态监管、加严监管四种监管方式。同时,监管人员结合监督检查情况,根据本办法,可对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分类和监管方式实行动态调整;第四章信息管理指出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及时组织将本地区特种设备生产与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工作的有关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和气瓶安全信息系统等平台;第五章附则对有关注意事项、本办法解释权及实施日期进行了说明。